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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教字[2014]10号 河北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4-02-27   浏览次数:0

河北师范大学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和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对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进行考核,旨在切实落实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强化教学工作是教师的首要职责,增强教师教学工作责任心和质量意识,健全教学工作考核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突出一线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在教师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奖惩中的重要作用,逐步使我校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全面提高我校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是我校教师学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成立专门的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教务处和人事处主要负责人组成,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审定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方案和考核办法,确定考核结果,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等日常事务管理。
       各学院成立考核工作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学院考核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依据本意见对学院全体专任教师进行教学工作业绩考核。


第二章  考核原则

       第四条  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导为主、重在激励,定量和定性考核相结合。
       第五条  坚持分类、分层管理的原则。主要围绕教学工作量、教学改革与建设等方面对教授、副教授等不同层次的教师以及理论课、实践课、技能技巧课等不同类型课程分别制定相应的考核和评价标准,对于“双肩挑”的教师在考核教学工作量时予以合理折算,力争所有教师都能得到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
       第六条  兼顾教学工作的数量与质量。对教学工作业绩的考核重点突出对教师教学效果的评价,建立和完善多形式的教学效果的评价制度,尤其是把学生评价、督导评价、学院评价作为教师教学效果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科学构建教学效果评价体系,合理设置学生评价、督导评价和学院评价各部分所占比例,充分发挥教学质量评价在考核中的杠杆作用和导向功能。
第八条  为教学工作做出重大贡献,当学年获得过国家级教学类奖励者,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可在原评定等级的基础上提升一个等级(受行政处分者除外)。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九条  教学工作业绩包含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主体是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教学工作。考核主要围绕教学工作量业绩、教学改革与研究业绩等方面进行。
       (一)教学工作量业绩主要包括教师讲授和辅导的课程和承担的实践性教学(含实验教学、实习与社会实践指导、学生科研与学科竞赛指导、毕业论文(设计)与创作指导、命题、监考等)及本科生导师等兼职工作量。重点突出对教师教学效果的评价,主要包括教师在承担课程、实践性教学等方面的评价效果。
       (二)教学改革与建设主要包括教师承担的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含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优秀教学团队、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等)、教学研究等。


第四章 考核等级设置及标准

       第十条  教学工作业绩主要依据《河北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计算办法》(试行)及学校有关文件进行考核。每学年考核一次,凡担任本科教学任务的教师均需参加考核。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行等级考核制,并进行比例控制。考核等级设A、B、C三个等级,原则上A级比例控制在40%以内,B级和C级也应有一定的比例。
       第十二条  各等级评价标准如下:
       (一)A级:教师在评价学年的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改革与研究业绩较为突出,每学年至少主讲一门课程,所主讲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二)B级:教师在评价学年的教学工作量符合规定要求,每学年至少主讲一门课程,所主讲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三)C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教师在评价学年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最低教学工作量;
       2.教学质量评价不合格;
       3.在教书育人中出现影响恶劣事件;
       4.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学校、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
       出现一般教学事故相应降一等级,出现严重或重大教学事故直接定为C级。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教师登录“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系统”,根据《河北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计算办法》(试行),如实登记考核信息,按时提交学院考核工作组。
       第十四条  学院考核工作组对教师填报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改革与研究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考核细则,按照各等级评价标准,初步确定考核等级并提交学校考核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核准学院提交的教师教学工作业绩,根据学院提出的考核等级划分意见认定每个教师的考核等级。教师如对考核结果持有异议,可向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诉。领导小组受理教师的申诉,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职务晋升、岗位聘任、教师评奖评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以校文形式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凡申报学校教学岗位聘任的教师,聘前考核期教学工作业绩须达到相应岗位聘任要求;凡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教师,其任现职以来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须有两学年达到A级,近三学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有一次为C级者不能晋升高一级职称。
       第十八条  聘期内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有一次为C级者,聘期考核视为不合格;连续两个聘期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为C级者,不得聘为教学岗位。
       第十九条  切实落实教育部提出的“教授、副教授上讲台制度”,把为本专科生授课作为教授、副教授的基本要求。不承担本专科教学任务者,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不得被聘为教授、副教授职务。被聘为教授、副教授后,如连续两年不为本科生授课,不得再聘任其教授、副教授职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全日制普通本科教学的所有专任教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河北师范大学
                                                                                     201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