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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精品教材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

发布时间:2016-04-11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强精品教材建设,是我校深化教学改革,更新教学内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根据《河北师范大学关于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精品教材是指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践性,能够反映国内外课程建设和学科发展最新成果和最高水平,体现现代教学思想,经教学实践检验,教学效果显著的教材。
  第三条  精品教材建设应当符合课程设置和课程体系改革的需要,建设的重点是公共课、专业必修课教材,以及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公共选修课教材。学校鼓励立体化教材和系列化及电子版教材。
第二章   申报与遴选
  第四条  凡我校教师已开设3年以上、教学质量评价优良的课程,并且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或达成出版协议的教材,或已经出版的教材,均可以申请精品教材建设立项。学校鼓励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负责人和省级、国家级教学名师积极承担精品教材建设任务。
  第五条  精品教材建设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1、教材主编应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在本学科或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丰富的本科教学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带领教学团队深入开展教学研究,做好教材建设工作。
  2、具有结构合理的教材建设团队,参编人员均为具有丰富本科教学经验的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学术骨干。
  3、具备良好的教材建设基础。教材编写大纲论证充分,充分吸收国内外前沿科学研究成果,系统地总结归纳本学科知识点的相互联系与发展规律,符合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规律,反映我校的教学特色并具有创新性,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4、经两年建设能够正式出版,具有向其它高校推广应用的可行性。
  第六条  申报精品教材建设项目立项负责人(主编),必须在本学院填报《河北师范大学精品教材建设立项申报统计表》,经上报教务处备案批准,有所在学院按比例择优推荐立项人选。
  第七条  精品教材建设项目立项负责人(主编)必须填写《河北师范大学精品教材建设立项申请表》,以及与精品教材建设项目立项有关的佐证材料,报教务处审核。
  第八条  学校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立项项目进行评审,遴选出拟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经全校七天公示,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正式启动教材建设项目,确定为精品教材建设项目并实施经费资助。
  第九条  凡填报《河北师范大学精品教材建设立项申报统计表》,且有教务处备案,但未列入精品教材建设项目立项的负责人(主编),在教材出版后,可参与精品教材评审,验收为优秀教材项目的,学校确定为精品教材,并实施经费资助。
  第十条  未填报《河北师范大学精品教材建设立项申报统计表》,教务处无教材建设项目立项的负责人(主编)备案,学校不准予参加精品教材评审。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精品教材建设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2年。先期资助经费0.3万元,结项验收为优秀教材,资助经费0.7万元,一般教材资助经费0.5万元;延期结项的优秀教材资助经费0.5万元,一般教材资助经费0.3万元。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管理,按“河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经费项目管理办法”列支。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中期,学校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进行缓慢或无进展的,学校将酌情减少项目经费,直至取消该项目建设资格,追缴先期拨付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期满,学校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项验收,验收为优秀教材项目,授予“河北师范大学精品教材”称号,并择优推荐参加省级、国家级精品教材立项出版;验收为一般教材项目,仅作为河北师范大学教材资助项目,不授予“河北师范大学精品教材”称号。
  第十四条  列入国家级规划并出版的精品教材,学校给予项目组1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13年9月13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