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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教字[2015]13号 河北师范大学非师范专业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4-12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社会优质教学资源,积极吸纳校外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一线优秀从业人员充实我校师资队伍,提升我校非师范专业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聘教师是指根据我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需要,为保证相关课程教学的应用性、时效性和针对性,从校外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一线从业人员中聘用的教学人员。
  第三条  我校各专业的外聘教师主要用于承担应用性、技术性、实训性、案例性等实践性强的课程,也可以承担专业理论性强的选修课程。
  第四条  外聘教师管理遵循的原则是:“按需聘任,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通过择优聘用机制,建立较为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
 第二章  任务职责
  第五条  外聘教师实行任务聘任制。依据课程教学需要,外聘教师可以独立承担一门课程的教学,也可以承担一门课程中部分章节内容,或者仅承担课程中某一应用性拓展专题的教学或讲座。
  第六条  外聘教师应认真履行聘任合同所约定的相关职责,严格遵守学校、学院各项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勤奋敬业,教书育人。
  第七条  外聘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针对所承担的课程,编制课程教学大纲、填写教学进度表、编写教案,按学校教学规定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
  第八条  外聘教师须参加所授课程的学生成绩考核工作,并按学校或学院规定时间、方式提交学生成绩。
  第九条  外聘教师在聘期内应主动按院系(部)要求参加教研活动,积极参与课程及专业建设工作,提高教学的针对性和目的性。
  第十条  外聘教师在承担教学任务期间,应主动接受相关学院(系)和学校组织的教学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十一条        外聘教师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工作责任心强,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到教书育人。
  第十二条        首次受聘人员,男性年龄应不超过60周岁,女性应不超过55周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外聘教师应是所在行业一线业务工作者,具有5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工作经验丰富,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理论课教师一般要求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实训(实践)教师一般要求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证书。凡被部门评选为“业务骨干”、“技术标兵”,或在国家或省级行业、专业、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者优先聘任。
  第十四条        确因专业教学急需,也可聘请退休人员,但作为首次受聘人员,退离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五条        外聘教师聘任实行院(系)、校两级管理。各学院(系)根据专业教学需要,填写外聘教师聘用计划表,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聘任。
  第十六条        依据外聘教师使用计划,学院(系)可以直接面向校外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聘请能承担专业教学任务的一线从业人员为外聘教师。由学院组织各专业负责人对所聘人员进行审核确认,经教务处、人事处组织专家组对候选人进行评议,确定拟聘人员,报学校审批后签订《河北师范大学外聘教师聘用协议书》,确立聘任关系。协议书一式四份,应聘者本人、聘任单位、人事处和教务处四方各留存一份。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经签约聘任的外聘教师,其人事关系归属原单位,在聘期内的日常教学工作由相关学院负责。应聘教师本人和相关学院应注意加强工作信息的协调与沟通。
  第十八条       外聘教师的教学工作考核采取学生评教、聘任学院领导和相关专家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的重点是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和教学效果。外聘教师教学工作考核成绩将作为延续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续聘与解聘
  第十九条       依课程教学任务需要,外聘教师的聘期一般为一学期。一个聘期结束时,学院依据外聘教师的教学工作表现、教学任务完成情况、经双方自愿协商确定是否续聘。
  第二十条       外聘教师在聘期内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将被解聘: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向学生或其他教师散布反党、反社会言论;
  2.不按协议规定履行应聘义务,不按期承担教学任务;
  3.出现其它有违教师身份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章  薪酬与待遇
  第二十一条  承担一门课程或承担课程部分章节教学任务的教师,其薪酬以课时作为计算单位,薪酬标准根据外聘教师的专业资历、教学业务能力确定,具体标准由聘任学院和应聘人员协商议定,或按照人事处统一标准执行。以固定专题讲座形式承担教学任务的外聘教师,其薪酬以次作为计算单位,具体标准由聘任院系和应聘人员协商议定。
  第二十二条  依据承担教学任务时间长度不同,外聘教师酬薪可采取按月支付或按次支付形式。
  第二十三条  各聘任单位按期向人事处提交外聘教师酬金申领表,经人事处备案批准后,交由财务处具体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  外聘教师在聘期内接受教学评价,但不参加教学评优及相关奖励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