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级 当前位置:首页>>规章制度>>校级

校教字[2015]12号 河北师范大学非师范专业教师企事业单位兼(挂)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4-12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人才培养工作和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提高教师的专业能力及教学水平,进一步优化教师的知识结构,加快我校“双能型”教师队伍的培养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事业单位兼(挂)职是我校专任教师为提高自身专业技术水平和应用、操作能力,由学校选派或自愿申请到企事业等实务部门进行兼(挂)职学习锻炼。
  第三条  教师进行兼(挂)职锻炼的主要任务是承担企事业单位中具体岗位工作、熟悉工作流程,提高实操能力,开展合作研发、参与行业培训或指导学生实习等,完成教学改革案例库建设、教学内容与方法改革设计、实习实践基地建设等任务。
  第四条  学校鼓励并支持专任教师到企事业单位参与形式多样的兼(挂)职锻炼。学院应依照“普及、强化、提升”的原则,切实做好本学院兼(挂)职锻炼计划,明确专任教师兼(挂)职锻炼的目标和任务。
第二章  形式与程序
  第五条  专任教师到企事业单位兼(挂)职锻炼主要分两种形式:
  (一)全脱产形式:为全面深入了解企事业单位运作过程,专任教师到企事业单位兼(挂)职的时间一般为半年或一年。兼(挂)职期间不承担学院教学工作任务。
  (二)非脱产形式:教师利用寒暑假或授课以外的时间,到企事业单位参与经营管理、行业培训等学习锻炼活动。
  第六条  教师到企事业单位兼(挂)职,作为教师评聘和晋升的重要参考条件。学院结合本单位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逐年有目的、有计划、分批次、按年龄段选派专任教师到企事业单位进行兼(挂)职锻炼;同时,专任教师也应根据自身专业特点与教改需要积极主动申请到企事业单位进行兼(挂)职锻炼。一般情况下,同一教师不重复到企事业单位同一岗位兼(挂)职锻炼。
  第七条  学院与兼(挂)职单位签订《河北师范大学教师兼(挂)职锻炼协议书》,明确双方以及兼(挂)职教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  任务与要求
  第八条  专任教师兼(挂)职期间主要完成以下具体目标任务:
  (一)理论联系实际,开展专业调查研究,努力积累实践经验,提高自身专业技能。
  (二)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和用人标准,积累和撰写课程教学案例,调整课程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开发新课程,编写实训教材,促进课堂教学与生产实践的有效接轨,提高应用性人才培养质量;
  (三)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沟通交流,建立开拓实习基地,搭建校企合作的桥梁;
  (四)有针对性地开展企业管理与技术开发研究,发表相关研究成果;
  (五)积极参与企事业单位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九条  教师到企事业单位兼(挂)职锻炼,必须遵守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相关要求,服从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以企事业员工的身份要求自己。不能人浮于事,要真正深入企事业单位,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和生产实践,以员工身份参与生产管理、技术攻关和项目研发等工作。
  第十条  教师在企事业单位接受锻炼的同时,要利用自身优势及学院的有利条件积极为企事业单位服务;积极向企事业单位宣传学校的办学情况、推荐优秀毕业生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使学院与企事业单位都从中受益,达到“双赢”的效果。
  第十一条        兼(挂)职教师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或延长兼(挂)职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兼(挂)职单位和学院批准后,报学校备案,方可提前结束或延长兼(挂)职工作。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兼(挂)职锻炼考核采取企事业单位与学院相结合的考核形式。教师在兼(挂)职锻炼期间应认真做好企事业单位与学校所安排的工作,努力为兼(挂)职单位多做贡献,学校和学院将不定期进行督查与指导。
  第十三条        兼(挂)职锻炼结束前一周内,由企事业单位基层主管出具兼(挂)职锻炼评议书,对兼(挂)职锻炼教师的工作表现给予评价,并向学院反馈。
  第十四条        兼(挂)职锻炼结束后,教师应向学院提交实践经验与能力提升汇报材料、调研报告、教学案例和兼(挂)职工作总结。
第五章  待遇与奖励
  第十五条        教师在兼(挂)职锻炼期间其关系属学院,仍由学院进行管理,按满教学工作量计算。继续享受学校工资、岗位津贴、各类福利等待遇。学院与兼(挂)职单位协商后,教师还可享受对方单位兼(挂)职补助。
  第十六条        兼(挂)职锻炼期间学校给予一定的津贴补助,市内单位每月补助300元,市外单位每月补助500元,同时适当报销市外单位兼(挂)职教师的交通费、差旅费等。
  第十七条        兼(挂)职锻炼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及技术转让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